教育管理
资助管理
关于做好中飞院2023年研究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6点击数:来源: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各位毕业研究生: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23〕15号),对自愿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含3年)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为做好我校2023年毕业研究生基层就业补偿代偿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学生需与就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

4.学生就业的工作地点区域包括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等,其中“国家级新区”不包含在内;

5.从事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工作的,属于非艰苦行业,不予批准。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高等学校等单位工作的,不属于基层单位,不予批准。

6.工作地点在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堆龙德庆区所属街道、达孜区德庆镇以外的其他所有地区),以及我国海域各类岛屿的,除从事非艰苦行业工作以外,均符合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条件,予以批准。

针对申请的具体条件详见《中央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说明》(附件2)和《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附件3)。

二、申请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4),一式两份;

2.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复印件(服务期为3年及以上),一式两份;

3.根据需要,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4.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还应提供贷款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

5.就业证明或二次分配就业证明(附件5和附件6),一式两份;

6.在职在岗证明(附件7)一份;

7.申请人本人开户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以上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彩色扫描件。

三、注意事项

1.基层就业学费补偿代偿按照“当年毕业,当年申请”原则进行,若遗漏或晚报,均不补报。请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学生学费补偿代偿工作,加强资助政策宣传,摸底掌握本单位基层就业的学生情况,督促并协助他们提出申请、办理手续,认真审核提交的材料,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能够按时按要求完成申请流程,享受国家的资助政策。

2.上述申请资料完成院系审核、学校财务处审核后,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于2023年11月1日前把汇总的材料交至学校研究生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科,电子版(含附件1)通过OA发送给研究生处思政科曹老师。

3.有志于服务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的2023年毕业生,未能在11月1日前确定实际工作单位或未实际到岗,毕业生本人须在2023年11月1日前预申请,并在2024年5月15日前申请复核,学校将结合申报和申请复核情况,对学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条件进行审核。

4.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须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5.研究生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6000元,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足16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确定。对于申请人的申请要求是否符合当年度的审批条件,最终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审核通过后将反馈给学校,学校会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均分3年补偿代偿完毕,每年为总额的1/3。

6.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预计2023年秋季上线基层就业申请审核系统(该系统首次线上使用,因此相关材料需线下同步报送),系统上线后,需要毕业生注册和登录,通过系统进行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请各位学生做好准备工作,将相关材料原件寄回给学校前,留存好材料电子版,待系统上线后上传。

未尽事宜请联系研究生培养科,联系人:曹老师,联系电话:0838-5183032。

附件:1.2023年研究生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

     2.中央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说明(2023版)

     3.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4.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5.就业证明

     6.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7.在职在岗证明

   

 

研究生处

2023年6月26日

上一条:关于做好2023年暑期受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开展2022-2023学年第二学期研究生“三助”岗位考核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