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飞院发〔2022〕54号)要求,现决定开展2021-2024学年度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我校在职在岗的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均需参加考核(2024年度遴选的导师除外)。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视为主动放弃导师资格。
(二)考核组织
1.导师将相关考核材料提交至所在学科/专业培养单位,各培养单位负责初审各自学位点导师,并将审查意见统一报送至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对导师考核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给出考核结论,并负责将考核结论报送至研究生处。导师所报支撑材料由各培养单位存档。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导师的考核审定工作。
(三)考核内容
具体考核内容请参照《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飞院发〔2022〕54号)第十一条 第(三)项执行。
(四)考核程序
1.个人填报
本人填写《2021-2024学年度硕士生导师考核简表》,连同近年成果和主持项目及其项目经费(含成果转化)证明材料以及其他个人材料,提交至所在学科/专业培养单位;
2.各培养单位审查
各培养单位审查后给出初步考核意见,将初步考核意见报至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3.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各分委员会对各培养单位报送的导师考核意见进行认真审核,给出考核结论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各分委员会将考核结论报送研究生处;
4.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考核推优
各分委员会根据导师提交的考核材料,参照考核要求,结合实际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推优表决(校外企业方导师不参与推优),推优比例不超过参评校内导师数量的10%,为保证质量,名额宁缺毋滥;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将考核结论报送研究生处,研究生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公示。
(五)考核结论及处理办法
考核结论及处理办法参照《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飞院发〔2022〕54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
1.因身体等原因(本人可提出申请)或年满60周岁,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其“不再招生”的导师,不参加考核。
2.对外单位在我校兼职导师的考核,其成果和项目不受署名单位为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的限制,其考核材料报送到我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参与考核。
3.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外实践基地兼职导师(校外企业方导师)的考核,由我校专业硕士学位点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
(七)相关要求
1.请各培养单位及时通知本单位研究生导师填写导师考核相关材料,尽快组织导师考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于11月8日前,将考核后的《2021-2024学年度硕士生导师考核简表》、《2021-2024学年度硕士生导师考核情况汇总表》报送至研究生处学位科(含纸质版、电子版)。
2.同时带有学术型和专业型研究生的导师请按照学术型导师标准考核,不能按专业学位导师标准进行考核。
3.各学位点具体负责单位如下表:
各学位点负责单位一览表
一级学科名称 |
所在培养单位 |
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
交通运输工程 |
空中交通管理学院 |
交通运输工程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
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 |
航空工程学院 |
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
航空电子电气学院 |
安全科学与工程 |
民航安全工程学院 |
安全科学与工程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
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 |
经济与管理学院 |
管理科学与工程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
大气科学 |
航空气象学院 |
大气科学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
专业学位名称 |
所在培养单位 |
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
交通运输 |
飞行技术学院 |
交通运输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
空中交通管理学院 |
机场学院 |
科研基地 |
机械 |
航空工程学院 |
机械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
电子信息 |
航空电子电气学院 |
电子信息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
计算机学院 |
理学院 |
能源动力 |
航空电子电气学院 |
能源动力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
民航安全工程学院 |
资源与环境 |
航空气象学院 |
资源与环境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
民航安全工程学院 |
应用心理 |
飞行技术学院 |
应用心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
翻译 |
外国语学院 |
翻译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
体育 |
航空安全保卫学院 |
体育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
4.考核的科研和教研成果认定时间从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教研成果和科研成果等级分类标准分别按同期教务处和科研处相关规定认定。
5.简表填写内容和上报材料必须属实,如有虚报,将取消其导师资格。
研究生处
2024.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