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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2点击数:来源: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及时了解、掌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实际情况,同时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审核、就业帮扶和下学期三助一辅岗位聘用做准备,根据《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飞院发〔2019〕50号)和《关于加快构建学院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 (飞院党发〔2021〕72号),研究生处决定开展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范围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认定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三、认定机构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各单位可以成立多个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组长由各单位认定工作组任命,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干部和学生代表等(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标准

(一)基本标准: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分为一般困难、特殊困难两个等级,在符合上述基本标准的基础上依据以下条件具体认定:

1、有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特殊困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直系亲属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家庭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困难等情形。

2、有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一般困难:家庭贫困,收入来源单一且收入低、多子女上学、父母一方残疾、或其他比较困难情形。

3、有以下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者;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以及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行为。

五、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9月22日至9月27日)。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单位自愿提出申请(书面申请书),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承诺书》(附件2),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例如:原建档立卡户、低保户等证明)。上一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本轮认定过程中,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需提交申请书,同时填写《困难生认定初审名单》(附件3)。

(二)多级认定(10月7日至10月12日)。认定评议小组应根据研究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档次。各单位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可采取个别访谈、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三)结果公示(10月13日至10月17日),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各单位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一起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六、材料提交

经公示无异议后,请各单位将学生个人申请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承诺书》、《困难生认定初审名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及家庭经济信息采集汇总表》(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于10月19日前报研究生处思政科(其中附件1、附件2、附件3提交纸质材料,附件3、附件4提交电子版材料,电子版材料通过OA发送)。

未尽事宜,以《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飞院发〔2019〕50号)为准。联系人:曹老师,联系电话:0838-5183032。

 

                                                 研究生处

202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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