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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24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31点击数:来源: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秋季学期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24〕31号)文件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飞院发〔2023〕25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所有全日制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二、名额及分配

1、文件规定的名额及标准

国家奖学金名额为32个,其中第一批次已经评定16个,本次新增加名额16个,奖励标准为每生20000元。

波音奖学金名额5个,奖励标准每生6000元。亚洲航空奖学金名额5个,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湖南航空奖学金名额4个,奖励标准为每生2000元。新舟奖学金名额5个,奖励标准为每生2000元。

本次主要对新增加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进行评定,同时由于专项奖学金申请人发生变化,专项奖学金也需要重新进行评定。

2、名额分配

2024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名额分配经过研究生处讨论,主要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各培养单位全日制研究生规模;

(2)学科布局及优势特色学科;

(3)近三年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

波音奖学金、亚洲航空奖学金、湖南航空奖学金和新舟奖学金名额作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的补充,与国家奖学金一并评审。本次国家奖学金名额增加,专项奖学金名额进行了重新调整。因名额原因不能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参评波音奖学金、亚洲航空奖学金、湖南航空奖学金和新舟奖学金。

部分企业对于专项奖学金名额分配有要求,具体名额分配详见《2024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名额分配表》(附件2)。

三、申请条件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照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文件和评分细则(附件1和附件3)所规定的条件进行申报。二级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可在此基础上使用自己的评审评分细则。

四、评选程序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采取个人申请、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初评、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终评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

参评研究生须如实填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综合测评表》(附件4)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5),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成绩单、论文期刊封面、期刊目录及发表的文章、科研项目任务书、专利证书、荣誉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提交给二级学院成立的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后请二级学院将材料原件还回学生。

2、初评

二级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生的资格、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完成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波音奖学金、空客奖学金、亚洲航空奖学金和新舟奖学金的初评工作。

3、初评公示

各二级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新增)、波音奖学金、亚洲航空奖学金、湖南航空奖学金和新舟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名单和支撑材料公示清单(附件6)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材料提交

公示无异议后,11月11日前,各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将被推荐学生的纸质与电子材料报送研究生处。

需报送的材料如下: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A4双面打印);

(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综合测评表》(纸质和电子材料)以及支撑材料复印件(纸质和电子材料);

(3)《评审报告》评审报告需包括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程序、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成员等内容(纸质和电子材料,需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4)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支撑材料公示清单(电子材料)、清晰的公示照片、评审委员会评审照片;

(5)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成绩汇总表(附件7,加盖公章,电子材料EXCEL表格)。

电子材料通过OA发送给研究生处研究生政治思想教育与管理科曹老师。

5、学校评审与公示

11月20日前,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初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

11月22日前,在学院校园网公示获奖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撰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情况的报告。

10月29日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将评审结果、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报上级主管单位。

五、工作要求

1、各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

2、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初评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评审和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3、一旦发现研究生在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将取消当事人在校期间各类奖学金评选及奖励评优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相关工作人员在评选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将追究其责任。

本通知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未尽事宜请与研究生处联系,联系人:曹老师,电话:0838-5183032。

 

              研究生处

2024年10月31日

 

  • 附件【通知附件.rar】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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